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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除第92條第3項及第9項外,其餘條文,行政院定自111年11月30日施行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交通局111年11月15日府交安字第1110318995號函辦理。
二、 檢附來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新舊條文對照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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