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10月25日總處給字第1100029032號書函辦理。
二、 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死亡,且與執行職務時所發生之意外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得依本辦法發給慰問金;又所稱意外,指非由疾病引起之突發性的外來事故。
三、 次查同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略以:「下列人員得比照本辦法發給慰問金:……六、其他按月、按日、按時或按件計酬之臨時人員。但駐外單位中依駐在國法令僱用之人員,不得比照發給慰問金。」。
四、 為保障教學支援人員權益,國民中小學本土語及新住民語教學支援人員於執行職務期間,如遇意外傷亡,比照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發給慰問金。惟「單純上下班途中」與職務內容本身不具密切關聯,非屬執行職務之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