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0年4月1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33935號函辦理。 |
二、 | 查「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下稱該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之課程,分為部定、校訂課程及非部定、校訂課程,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時,原授課教師或導師均應在場;其課程及教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 部定、校訂課程:校外人士協助教學之課程及教材,原授課教師應事先與校外人士討論,並納入學校課程計畫,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於開學前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網站或其他多元管道,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
(二) | 非部定、校訂課程:學校應訂定校外人士課程教學計畫審核機制,並以書面、網站或其他多元管道,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
三、 | 另查該注意事項第7點:學校進用或運用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者,應遵行下列規定: |
(一) | 事先瞭解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之目的、宗旨及實施方式。 |
(二) | 明確告知校外人士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
(三) | 符合各該教育階段學生成長及學習需求。 |
(四) | 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 |
(五) | 不得有商業或為其他利益衝突之行為。 |
(六) | 私立學校應符合教育基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 |
四、 | 綜上,請貴校依教育部於109年5月26日函頒之「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如附件)落實課程及教材審核機制,避免教授類似爭議性教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