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國教署110年6月2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78511號函辦理。 |
二、 | 為辦理國教署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該署擬於110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至本署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
(一) | 教師資格: |
1、 |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2、 |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
3、 |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
4、 | 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
(二) | 商借期限:110學年度─商借期限自110年8月1日起至111年7月31日止。 |
(三) | 服務地點:國教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4號)。 |
(四) | 辦理業務: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教育推動相關業務為範疇。 |
(五) | 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三、 | 請貴校轉知所屬教師,並請教師如有意願請於110年7月8日(星期四)前將簡歷表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e-3129@mail.k12ea.gov.tw,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