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金實施要點」辦理。 |
二、 | 申請資格:凡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生,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本助學金: |
(一) | 因意外傷病需急難扶助之學生。 |
(二) | 因頓失依靠需扶助之學生。 |
(三) | 因生活困頓需扶助之學生。 |
三、 | 申請方式: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申請書等相關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
四、 | 請學校初審後於本(110)年11月10日前寄(送)至本市大竹國小附設補習學校(338027桃園市蘆竹區大竹路556號,並於信封註明:陽光協會助學金)。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
五、 | 旨案助學金每學年度辦理,遇有緊急因素或特殊原因未能於申請期間辦理者,得向大竹國小提出臨時申請。 |
六、 | 本案如有疑問請逕洽大竹國小附設補習學校黃婉婷老師,電話:03-3232917分機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