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桃園市原住民族弱勢家庭資訊設備補助要點辦理。
二、 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並符合下列 規定者:
(一) 申請人具原住民身分,但申請人獨力扶養未成年原住民子 女者,不在此限。
(二) 戶內一人以上為國民小學至大學之在學學生。
三、 本補助所稱申請人,指年滿20歲,設籍本市低收入戶或中低 收入戶戶內,自受理申請日起向前推算實際居住本市連續達 1年以上,且最近1年內居住國內之時間合計滿183日者。
四、 辦理期間:自111年1月10日起至11月30日止,並依受理先後順序辦理審查撥款,若當年度經費用罄時,則停止受理。
五、 辦理地點: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
六、 補助金額依實際購置之金額經費覈實補助,並不得逾下列金 額:
(一) 低收入戶:新臺幣1萬5,000元。
(二) 中、低收入戶:新臺幣1萬2,000元。
七、 補助之資訊設備項目如下:
(一) 電腦主機及顯示設備(含平板電腦及筆記型電腦)。
(二) 電腦軟體。
(三) 其他電腦周邊硬體設備。
八、 旨揭補助要點及相關申請表單,請至本局局網最新消息下載 (http://ipb.ty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