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教育部111年1月10日臺教學(五)字第1112800240A號函辦理。 |
二、 | 111年反毒有功人士、團體評選標準如下: |
(一) | 以民間人士或團體優先,公務人員次之。 |
(二) | 以第一線實際承辦人員優先,督導及協辦人員次之。 |
(三) | 同一事蹟曾接受中央部會之院、部、會、署、局表揚者,不再重複列入具體事蹟或表揚。 |
(四) | 反毒具體事蹟以連續性、長期性事蹟優先,偶發性、短暫性事蹟次之;惟具體事蹟期限:自110年3月起至111年2月底。 |
(五) | 公務機關或人員5年內、社會人士或民間團體3年內曾獲選為全國反毒有功人士、團體者,不予推薦。 |
(六) | 事蹟不符預防宣導性質者,以不提報為原則。 |
(七) | 中央機關及其二、三級機關,有配合政府推動各項政策之義務,以不提報為原則,但具特殊性、創新性,且有具體績效者,不在此限。 |
三、 | 各單位於推動拒毒預防相關工作時,倘有適合表揚之有功人士、團體 ,請填具推薦表1式3份、推薦名冊1份,併附電子檔(word或ODF檔,可以電子郵件傳送)及25頁以內佐證資料(1份),於111年1月24日(星期一)前逕送本局,無薦送者毋須回復,逾期不受理。 |
四、 | 表揚方式:由本年度主辦機關衛生福利部以行政院名義製作獎牌(獎盃)及獎狀,於適當場合恭請總統或行政院院長頒發。(獲選之軍職人員核予記功2次,獎狀不列入軍職人員候晉資積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