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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組長何順生 - 公告轉發 | 2022-04-01 | 點閱數: 190

一、 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商借原則)及國教署111年3月29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10040936號函辦理。

二、 國教署為辦理旨揭業務,擬於111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國教署支援,工作內容及資格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 須熟悉文書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 商借期間:自111年8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

(三) 服務地點:國教署(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四) 辦理業務:科學教育、實驗教育或私立學校輔導管理相關業務。

(五) 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請貴校轉知所屬教師,並請教師如有意願請於111年4月29日(星期五)前將簡歷表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e-2329@mail.k12ea.gov.tw,並於信件主旨註明「應聘私校科商借教師」,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四、 檢附商借原則及簡歷表格式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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