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本局111年3月16日桃教小字第1110022238號函暨長庚大學111年6月17日長庚大字第1110060188號函續辦。
二、 旨揭計畫相關資訊如下(詳如實施計畫):
(一) 申請資格:
1、 本市各公、私立國中、小學之學生。
2、 曾獲本案品德教育實踐獎者,3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二) 遴選指標:本獎項不以學業成績優良為最高指標,而以勤勞樸實之根本並結合關懷、誠實、公平、責任、尊重之CEP(美國品格教育聯盟)中心德目為準則,甄選品德優良有具體事蹟足堪為學校楷模且學業成績達80分以上者。
(三) 獎勵:
1、 本案評選結果產生後,將於111年10月中旬擇日辦理頒獎表揚活動。
2、 獲獎學生獎額:
(1) 實踐獎:獎狀1紙及新臺幣3,000元圖書禮券1份。
甲、 國中:由本局另案函請學校核予記功1次。
乙、 國小:由各校逕依權責從優獎勵,以為嘉勉。
(2) 優良獎:獎狀1紙及新臺幣1,000元圖書禮券1份。
甲、 國中:由本局另案函請學校核予嘉獎2次。
乙、 國小:由各校逕依權責從優獎勵,以為嘉勉。
(3) 入選獎:獲獎狀1紙。
甲、 國中:由本局另案函請學校核予嘉獎1次。
乙、 國小:由各校逕依權責從優獎勵,以為嘉勉。
3、 指導老師獎額: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獎懲要點」等規定,本案薦送老師(指導老師)獎額,如下:
(1) 榮獲實踐獎學生之指導老師:每名嘉獎1次及獎狀1紙。
(2) 榮獲優良獎學生之指導老師:每名績優狀2張及獎狀1紙。
(3) 榮獲入選獎學生之指導老師:每名獎狀1紙。
(四) 薦送作業時程:
1、 111年7月10日(星期日)前薦送符合資格之優良學生,每校至多5名。
2、 各校請於規定時程內(郵寄申請以郵戳為憑)檢附書面資料(專用申請表格1份,須由薦送老師親自撰寫)、實績佐證資料等函送台塑企業文物館教育推廣組收(地址: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一路259號)。
四、 檢附旨揭活動實施計畫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