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111年6月9日臺教資(三)字第1112702331號函、同年月23日臺教資(三)字第1112702512號函,以及本局111年5月27日桃教資字第1110048072號函、同年6月10日桃教資字第1110053294號函續辦。
二、 教育部因應學校需求及考量疫情期間調查不易,第2次延長申請期程,爰有意願申請本案之學校,請於111年6月28日(星期二)前函復本局,並檢附申請表(含學校經費表)及電子檔光碟各1份(含核章掃描pdf檔及相應word 檔),俾本局辦理初審核轉;餘請依前函辦理。
三、 檢附實施計畫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