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國教署110年5月3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00053471號函辦理。 |
二、 | 為辦理國教署學前教育行政規劃及資源、課程教學及人力資源、特殊教育相關業務,國教署擬於110學年度商借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至該署臺北辦公室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
(一) | 教師資格: |
1、 |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族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2、 | 應具有三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
3、 |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
4、 | 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
(二) | 商借期限:110學年度之商借期限自110年8月1日起至111年7月31日止。 |
(三) | 服務地點:國教署臺北辦公室(工作地點為臺北市)。 |
(四) | 辦理業務:以學前教育行政規劃及資源、課程教學及人力資源、特殊教育相關業務為範疇。 |
三、 | 請貴校擇優推薦教師,並請教師於110年5月25日(星期二)前將履歷表以電子檔寄送至國教署承辦人信箱,該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承辦人:余宛瑧,電子信箱:e-j388@mail.k12ea.gov.tw,連絡電話:(02)7736-7453)。 |
四、 | 檢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國教署學前組商借教師簡歷表」各1份。 |
(五) | 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