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規定(如附件1)辦理。 |
二、 | 旨揭遴選計畫內容摘錄如下: |
(一) | 委員名額與任期: |
1、 | 原住民族各族群代表十四人至十八人,其中各族群代表原則上各一人,並具該族群身分,且以設籍於本市者優先。 |
2、 | 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其中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人。 |
3、 |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4、 | 前項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為二年;委員出缺所餘任期在一年以上者,得視實際需要,由本府原民局另依本計畫進行公開遴選,其任期至原任任期屆滿為止。 |
(二) | 委員候選人條件: |
1、 | 各族群代表: |
(1) | 具原住民身分。 |
(2) | 設籍於本市,但本市任族群別無推薦人選者,得不限設籍於本市。 |
(3) | 熱心族群服務或深諳原住民族事務聲譽卓著者。 |
2、 | 專家學者代表: |
(1) | 不限原住民身分。 |
(2) | 不限設籍於本市。 |
(3) | 對原住民族政策規劃、產業發展、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公共建設及土地資源利用與管理等各方面具專精、專門著作或有關創作享有相當評價者。 |
(三) | 委員候選人推薦方式: |
1、 | 機關推薦。 |
2、 | 民意代表推薦。 |
3、 | 原住民族團體或公司企業推薦。 |
4、 | 原住民個人推薦。 |
5、 | 候選人自我推薦。 |
(四) | 遴選作業方式: |
1、 | 公告及推薦期間:自公告日起算二十一天。請填妥推薦表,於112年5月12日下午5時前親送或寄至本府原民局(以送達本府原民局收發人員時間為準,請自行預留寄送時間),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 |
2、 | 如有任何問題請電洽承辦人員:03-3322101轉6692江小姐。公告期間,視推薦情形得由本府原民局走訪本市各民意代表、現任發展委員及各族族群領袖等,蒐集相關意見、徵求合適人員、瞭解其意願、聽取未來願景及邀請參與遴選等。 |
三、 | 檢送「桃園市原住民族發展委員會第二屆委員公開遴選計畫」1份(如附件2),相關資訊亦公開於本局官網最新消息(https://ipb.tycg.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