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學組長何順生 - 公告轉發 | 2023-06-12 | 點閱數: 254
一、 依據教育部112年5月30日臺教師(四)字第1122602266號函辦理。
二、 為落實教育實習輔導工作,所屬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之「實習輔導教師」對輔導教育實習學生備極辛勞,爰教育部請本局所屬111學年度第1學期實習機構予以111學年度第1學期擔任教育實習輔導教師表現優良者,建議額度每位嘉獎2次,以資嘉勉。
三、 請各實習機構(名單如附件)本權責逕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及「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獎懲要點」等規定敘獎;案內私立學校相關人員之敘獎,請學校本權責卓處。
四、 檢附111學年度第1學期實習機構名單1份。
:::

Language言語選択

校務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