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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公告轉發 | 2021-06-10 | 點閱數: 256
一、 各校利用假日或非上班時間辦理全校性活動,全校師生得統一於一週內擇日覈實補假,全校統一補假次數以每學年三次為原則;惟確因推展校務之需,該學年統一補假次數超過三次者,請經家長會同意後,始得准予補假。
二、 各校利用例假日或非上班時間辦理非屬全校性之各項活動,在不影響校務(教學)工作、課務自理及不支領代課鐘點費之原則下,工作人員得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一年內擇日覈實補假。
三、 教師於假日或非上班時間奉派實際執行職務未領加班費者,或經學校指派參與各相關會議或研習活動者,在不影響校務(教學)工作、課務自理及不支領代課鐘點費之原則下,得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一年內擇日覈實補假。
四、 教師非奉學校指派,於假日或非上班時間自行參加各項活動者,因未占用其原法定之休息日,並無請假或補假之情事。

110年6月15日桃教高字第1100051946號函修正「一個月」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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