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查國民體育法第14條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針對身心障礙學生提供適應體育教學,確保身心障礙學生平等參與體育活動課程;另查特殊教育法第38條規定,學校及幼兒園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教育需求,提供適應體育服務,合先敘明。 |
二、 | 為促進身心障礙學生平等參與體育課程並享有適應體育服務,請貴校務必督導協助校內體育教師(含代理)取得以下適應體育專業知能之一: |
(一) | 教師專業背景為「適應體育系」。 |
(二) | 具備特殊教育或適應體育證照。 |
(三) | 具適應體育種子教師資格。 |
(四) | 近五年曾參加適應體育增能研習並獲得證書。 |
三、 | 倘校內體育教師尚未具前開適應體育知能,請督導協助校內體育教師(含代理)於本學期結束前儘速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學習相關課程(體育署身心障礙運動課程)至少1門並通過獲得證書資格,各校體育教師具適應體育專業知能比率將另案調查。 |
四、 | 檢附建議課程表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