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五權國民小學學生服裝儀容規範
109.08.17制訂
109.9.14校務會議通過
壹、目的:
為維護學生人格發展權及身體自主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學校應設常設或任務編組之服裝儀容委員會,且以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或其他民主參與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訂定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貳、依據: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8月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72127號函(隨函檢附)
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規定辦理。
參、服裝穿著規定:
一、學校統一制定之服裝為運動服,目前尚無制服之制定。
二、季節運動服穿著規定:
(一)夏季:不分男女,均為短袖、短褲、帽子。
(二)冬季:不分男女,均為長袖、長褲、帽子。
(三)換季並無硬性規定,學生可視自身體感冷熱決定是否添加衣物。
三、本校運動服上衣應於校徽上方縫製名牌,帽子則於側面縫製。
四、學生到校上課及校內活動時,應依規定穿著整齊運動服,或簡樸大方合宜之便服,以維護班級榮譽。
五、導師可依班級特色設計班服及配件,唯設計上應有可以辨別班級的符號或圖案,穿班服時請配戴活動名牌。
六、本校團隊可依據團隊特色設計團服及配件,唯設計上應有可以辨別團隊的符號或圖案。本校團隊因應比賽或表演活動需求,經報備後得穿著團服。
七、學生在校穿著便服、班服、團服時,一律配戴活動名牌。
八、下列場合、時間、集會,依下列規定穿著運動服或班服。
(一) 每周星期二、四升旗日當天,全校統一穿著運動服。
(二) 學校校慶(或運動會) ,全班統一穿著運動服或班服。
(三) 校外教學與畢業旅行當天,服裝由學年與學務處討論後決定之。
九、以學校名義對外參加典禮或儀式,一律穿著運動服或團服,不得穿便服。
十、運動服與便服不得混搭,如遇寒流來襲,氣溫驟降、個人體質無法適應,學生仍應穿著整齊運動服,但可以在運動服外套外加保暖便服外套,同時佩掛活動名牌。
十一、校園內禁止赤腳、穿拖鞋(腳受傷,或特殊事由經報備學務處者除外)。基於安全考量,體育課請穿運著動鞋。
肆、獎懲規定:
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不得加以處罰。前項管教措施,僅限於正向管教措施、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可予以口頭告誡。
伍、其他
一、本要點規定不足的地方應依教育部「國民小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為準。
二、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實施後,學校應視該規定實施狀況,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三、本要點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