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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育組長曾筱棻 - 本校訊息 | 2022-08-01 | 點閱數: 236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7月2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94432號函辦理。
 
二、 學校租用遊覽車時,應要求遊覽車客運業者確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84條,明訂車輛出租時,除應符合同規則第19條之2(駕駛時間及休息時間)規定外,其單日出租車輛自車輛報到起至行程結束,調派單一駕駛人勤務不得逾11小時
 
三、 學校租用遊覽車舉辦各類活動,應避免行程規劃不當或因臨時增加景點或變更行程,致駕駛人工作與駕駛時間有不合理之處,致生危害行車安全之情事,請務必遵守交通運輸法規規定,以維護旅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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