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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生 - 防疫專區 | 2022-04-26 | 點閱數: 361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 桃教中字第1110036825號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4月20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10052438號函辦理。

二、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暫停實體課程實施標準規定如下:

(一) 各級學校因應疫情實施暫時停止實體課程期間時,應於確保學生學習品質之前提下,學校教職員生以彈性措施進行線上同步或非同步之遠距教學、使用遠距教學教材或學習平臺系統進行教學及討論,且學校亦應提供教師所需軟硬體設備並協助教師進行遠距教學,以使學生學習不中斷。

(二) 教師為「確診個案」,課務得由學校協助進行課務排代。

(三) 教師為「密切接觸者」,可依照學校持續營運計畫規範下進行遠距教學。

三、 學校暫停實體課程期間,教師授課說明如下:

(一) 教師及學生同時居家隔離/隔離治療或其他必要措施:依照學校持續營運計畫規範下進行遠距教學。如教師因身體狀況無法進行遠距教學,經學校核給公假或防疫隔離假,其所遺課務得以調課方式處理,或由學校進行課務排代進行遠距教學。

(二) 教師居家隔離,學生在校上課:課務得由學校以遠距教學、調課方式處理或由學校進行課務排代;採遠距教學者,得比照高級中等學校跨校選修或預修課程數位遠距教學實施要點,排定教師擔任數位遠距教學科目之合作教師,協助班級經營、秩序維護、課程輔助、設備或系統操作,以維持有效教學,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得比照前揭規定辦理。或另輔以教室內之陪讀人員協助教學設備準備及秩序維護等事宜等。

(三) 教師在校授課,學生居家隔離:得採線上教學同步或混成方式進行。

四、 前揭合作教師及陪讀人員資格如下:

(一) 合作教師: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聘任之現職高、國中、小學專任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課、代理及兼任教師;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聘任之部分時間擔任教學之支援工作人員,得依實際合作節數支給鐘點費。

(二) 陪讀人員:非前揭資格人員屬之,每節課以基本工資時薪168元核給鐘點費。

五、 本局所屬學校排定合作教師或陪讀人員經費得由本局地方教育發展基金111年度學校預算-用人費用-聘僱及兼職人員薪資-兼職人員酬金項下先行支應鐘點費或基本工資,若不足再由本局統一補助;私立學校經費由學校自籌,惟請各校留意不得重複給薪。

六、 本案因屬緊急或危難事故範圍,代課教師或合作教師進行課程,不受每週兼代課9節之限制;退休教職員協助政府因應疫情投入各項防疫工作且支領薪酬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不適用退休再任停發月退休金規定。

七、 本案各階段聯絡人:

(一) 高中教育科(03-3322101分機7592)

(二) 國中教育科(03-3322101分機7523)

(三) 國小教育科(03-3322101分機7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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