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教育部110年6月24日臺教文(六)字第1100078779號函辦理。 |
二、 | 為辦理海外臺灣學校及華語教育相關業務,教育部將於110學年度商借優秀教師1名到該部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
(一) | 教師資格: |
1、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2、 |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且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者優先考量。 |
3、 |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
4、 | 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並具公文寫作能力者。 |
5、 | 具備全民英檢(或相當)中高級以上英語能力者優先考量。 |
6、 | 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
(二) | 商借期限:自110年8月1日起至111年7月31日止。 |
(三) | 地點: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3樓)。 |
(四) | 辦理業務:以海外臺灣學校及華語教育為範疇,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
(五) | 其餘事項依所附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三、 | 請貴校轉知所屬教師,並請教師如有意願,請於110年7月9日(星期五)前將履歷表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聯絡人王老師電子信箱(toniwang@mail.moe.gov.tw),電話(02)7736-67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