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客委會)111年10月24日客會語字第11167011512號函辦理。
二、 依據客家基本法第9條第2項規定:「服務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公教人員,應有符合服務機關所在地客家人口之比例通過客語認證」。為鼓勵全民學習客語、推動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以促進客語重返公共領域,請各機關規劃112年度相關活動時儘量排除認證日程,並轉知及鼓勵所轄(屬)機關(構)、學校、單位同仁及民眾屆時踴躍報考客語能力各級認證,亦請公告及協助宣傳相關訊息。
三、 因應客語師資需求,客委會將於112年3月26日(星期日)及10月14日(星期六)各辦理1次「客語能力中級暨中高級認證」,請鼓勵所屬學校教師踴躍參加。
四、 又為鼓勵學習客語及持續開設相關課程,請轉知所轄(屬),可依客委會「提升客語社群活力補助作業要點」,提案申請開設客語課程,相關資訊請逕至本會網站(https://www.hakka.gov.tw/首頁/政府資訊公開/法規與內規/行政規則/客語推廣類)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