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要點辦理。
二、 按「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要點」第四點,獎勵申請程序:「各校應於當年度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申請人之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切結書及請領清冊,逕寄(送)至本局,經本局審核後,核撥禮券予學校轉發各申請人」。
三、 查客家委員會111年度第2次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及教育部111年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皆測驗完畢寄發成績單,爰倘符合上開資格申請旨案獎勵者,請於111年12月12日(星期一)前備妥相關文件掛號寄送本局國小教育科(業務承辦人),俾利後續彙辦事宜。
四、 有關旨案獎勵,爾後請逕依前揭要點申請程序辦理,俾以鼓勵教師積極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
五、 檢附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要點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