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桃園市政府111年2月9日府社團字第1110033320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獎項推薦日期,自111年3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或所送表件不全者概不受理;候選對象及候選標準請參閱案附中華民國第21屆「志願服務獎章」頒授要點。 |
三、 | 請貴單位(校)依頒授要點第八項第二點規定備妥相關資料,一併掛號寄送至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140號11樓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 |
四、 | 有關本獎勵推薦文件涉及候選人個人資料部分,務必請貴單位(校)徵得候選人本人同意後,方得予以推薦。 |
五、 | 頒授要點及相關空白表件電子檔請至該會網站(http://www.vol.org.tw/)-「下載專區」下載。 |
六、 | 如有相關疑問,請逕洽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02)2391-7766林社工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