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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公告轉發 | 2021-06-17 | 點閱數: 259
一、 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教育部110年6月9日臺教師(一)字第1100076664號函辦理。
二、 為辦理藝術教育相關業務,教育部於110學年度商借本市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1名至教育部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正式合格編制內專任教師。
2、 應具有3年以上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及曾參與藝術教育者優先考量。
3、 對教學行政工作具服務熱枕,且認真負責者。
4、 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5、 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二) 商借期限:自110年8月1日至111年7月31日止,表現良好可續聘,以2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至多再延長3年。
(三) 服務地點: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2樓)。
(四) 辦理業務:推動藝術教育相關事宜,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五) 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請貴校轉知所屬教師,並請教師如有意願請於110年6月11日(星期五)前將簡歷表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yueyue0619@mail.moe.gov.tw,電話(02)7736-5599,由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組成小組審查遴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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