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教育部110年6月9日臺教師(一)字第1100076664號函辦理。 |
二、 | 為辦理藝術教育相關業務,教育部於110學年度商借本市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1名至教育部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
(一) | 教師資格: |
1、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正式合格編制內專任教師。 |
2、 | 應具有3年以上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及曾參與藝術教育者優先考量。 |
3、 | 對教學行政工作具服務熱枕,且認真負責者。 |
4、 | 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
5、 | 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
(二) | 商借期限:自110年8月1日至111年7月31日止,表現良好可續聘,以2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至多再延長3年。 |
(三) | 服務地點: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2樓)。 |
(四) | 辦理業務:推動藝術教育相關事宜,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
(五) | 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三、 | 請貴校轉知所屬教師,並請教師如有意願請於110年6月11日(星期五)前將簡歷表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yueyue0619@mail.moe.gov.tw,電話(02)7736-5599,由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組成小組審查遴選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