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據內壢國中會員教師反應,110年12月21日收到桃園市教師會寄發的個人信件,內容提及要求每位會員教師補繳5年會費,且該會使用大宗掛號郵件同時投遞數十封至內壢國中,已造成學校及多名會員教師困擾。
二、 依上開信函所提及之桃園地院民事判決110年11月17日訴字1119號,內壢國中教師會業已提起上訴且提存擔保金,此案尚未形成終局判決。
三、 查106年6月24日桃園市教師會第12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前除名34所學校,應出席僅10校10人18權,後經社會局發函糾正(桃園市政府函106年9月6日府社團字第1060213995號),此會議遭廢棄。
四、 次查106年10月26日桃園市教師會第12屆第1次定期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前停權34所學校,僅11人17權出席,此會議遭數所停權學校提起訴訟,於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決議不成立定讞(《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上字第164號》)
五、 再查108年6月13日桃園市教師會第12屆第3次定期會員代表大會,僅14校21人27權出席,於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決議不成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 年度訴字第1119號 》)
六、 後查109年7月2日桃園市教師會第12屆第1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復因出席權數爭議、提案除名部分學校及補正第12屆選舉等,被桃園地方法院裁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不得予以執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全字第115號 》)
七、 爰請各校教師會若接獲相同情事或有相關疑問,請立即與本會連絡。
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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