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111年1月20日臺教授體字第1110003086號函辦理。
二、 依據「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與「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
(一) 第1項:教練(裁判)證有效期間為4年,經參加專業進修課程累計達48小時,並每年至少6小時者,於效期屆滿3個月前至6個月內之期間,得向特定體育團體申請教練(裁判)證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4年。
(二) 第3項:發生天災、疫情等不可抗力事故者,本部得視情形展延教練(裁判)證之有效期間;其範圍、內容及相關措施,由本部公告之。
三、 特定體育團體開設專業進修課程活動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延期或取消,致持有特定體育團體發給之各級教練(裁判)證效期內,無法提供相關專業進修課程。
四、 為確保前述人員權益,持有特定體育團體發給之各級教練(裁判)證,其凡於107年5月30日至110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教練(裁判)者,未及完成原定效期之展延所需4年累計48小時及每年至少6小時專業進修時數者,其教練裁判證效期統一展延至114年12月31日;前揭展延所需專業進修時數規定,應於本次展延期間完成,如未完成者,屆時持證之效期將溯及原效期到期日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