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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主任盧美文 - 公告轉發 | 2022-01-27 | 點閱數: 229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1年1月5日臺教師(三)字第1100179866號函辦理。
二、 本案表揚對象為現任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包括獨立進修學校)及幼兒園之現職編制內各類合格專任教學人員、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運動教練、校長及園長,未曾獲頒本獎項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 推薦方式說明如下:
(一) 由各機關學校(園)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提出推薦。
(二) 參加評選人員應填具推薦表(如附件,請勿沿用前年度表件),並按照填表說明依規定格式填寫。
(三) 收件日期(網路收件,紙本請留校並備妥成冊):自111年3月1日(星期二)起至111年3月25日(星期五)下午4時止,將已核章之推薦表及相關佐證資料上傳至http://163.30.87.3/111upload/,俾利後續作業,逾期不予受理。
(四) 上傳表件如下:
1、 推薦表請務必使用本(111)年度新修正表件,勿沿用前年度表件以免格式不符;各欄位請詳閱填表說明後確實填寫,勿缺漏,並請留意字數限制(含空格、標點符號及英文字母),切勿任意改變表格格式與字型,以免影響受薦人員權益。
2、 推薦表PDF檔:經學校人事及推薦單位主管核章後,掃描成PDF檔。
3、 推薦表WORD檔。
4、 佐證資料:請掃描成PDF檔(可上傳10個佐證資料,每個佐證資料大小不超過25MB,檔名請以20字內簡述佐證資料內容)。
5、 照片3張:提供近半年「彩色大頭貼」1張(檔案大小800KB至4MB)及「與學生互動照片」2張(橫式、直式各1張,檔案大小3MB至8MB)之電子檔,檔案格式為JPG檔,照片清晰度要高,以大圖片尤佳。上傳照片將作為獲獎後新聞媒體宣傳、芳名錄編撰及表揚大會使用,請受薦人員依照片使用途徑提供適當照片,並取得照片內其他人員之同意。
四、 檢附「桃園市辦理111年度教育部師鐸獎初審評選活動實施計畫」、「中華民國111年教育部師鐸獎評選推薦表」及「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各1份,亦可至本局網站(https://www.tyc.edu.tw/便民服務→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輸入關鍵字)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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