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111年3月10日府衛疾字第1110054723號 函辦理。 |
二、 | 依據春節前後COVID-19本土疫情趨勢、有效再生數(Effective reproductive number, Rt值)、檢驗陽性率及不同Omicron基因序列之傳播鏈等疫情狀況統計,顯示春節期間國內本土疫情穩定可控;復經審慎考量Omicron存有縮短潛伏期跡象,暴露病毒後7天及10天內發病者比率分別達95%及99%以上,且感染Omicron之住院率及死亡率較其他變異株低,在國內持續提升COVID-19疫苗之基礎劑及追加劑接種率下,預估未來感染個案仍將以無症狀或輕症居多,再參考鄰近之日本、韓國、香港及新加坡陸續縮短檢疫措施等因素,指揮中心調整入境居家檢疫政策為「縮短居家檢疫天數為10天,並於檢疫期滿後接續7天自主健康管理」。 |
三、 | 旨揭居家檢疫政策調整內容重點摘述如下: |
(一) | 實施對象:自本年3月7日零時起之入境人員(航班表定抵臺時間),不包括後續因監測發現新興變異株而重啟「重點高風險國家」專案管制對象。 |
(二) | 檢疫天數:以入境日為第0天起算之10天檢疫期,於檢疫期滿之檢測結果為陰性,入境後第11天接續7天自主健康管理。 |
(三) | 檢疫地點:以「自宅或親友住所1人1戶」為原則,如家戶檢疫環境不符合1人1戶者,則須入住防疫旅宿完成10天檢疫。前述1人1戶定義詳列如「地方政府執行居家檢疫者關懷及訪查作業原則」。 |
(四) | 通案原則: |
1、 | 同日入境之家屬/同住者檢疫期間可於檢疫地點(自宅或親友住所/防疫旅宿)同住。 |
2、 | 入境人員於檢疫期間具有共同照顧之個別需求,依現行規定辦理,可由一起入境之家屬/同住者或非居家檢疫者之家屬於檢疫期間同住照顧。 |
3、 | 位於離島地區之民眾自國外入境本島後維持於本島進行10天檢疫至期滿。 |
4、 | 入境人員檢疫期間維持電子圍籬措施,並依身分別由地方政府民政單位、警政單位外事警察、學校相關人員進行管理及關懷。 |
(五) | 檢測措施: |
1、 | PCR檢測: |
(1) | 檢測次數計2次,分別於入境人員入境時(第0天)及檢疫期滿前(入境後第10天)各進行1次。 |
(2) | 檢測作業:入境時依現行作業於國際港埠配合採檢及進行PCR檢測;檢疫期滿前之檢測,請依現行作業安排入境人員搭乘防疫車輛前往指定醫療院所進行採檢,檢測結果為陰性且檢疫期滿,始可離開檢疫地點並接續7天自主健康管理。 |
(3) | 檢測費用:PCR檢測費用由指揮中心公費支付,另就醫採檢所衍生之醫療費用(包括掛號費及部分負擔費用)及往返醫療院所搭乘防疫車輛之交通費用,原則由入境人員自付費用方式辦理。 |
2、 | 家用快篩試劑檢測: |
(1) | 檢測次數計5次,分別於入境人員檢疫之第3天、第5天、第7天與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第3天(入境後第13天)及第6-7天(入境後第16-17天)各進行1次,所需家用快篩試劑由各國際港埠人員於入境人員入境時發放,同時予以說明宣導執行相關事宜。 |
(2) | 入境人員之快篩結果: |
甲、 | 於檢疫期間請依入境人員身分別由民政單位、警政單位外事警察、學校相關人員進行健康關懷時,確認其完成檢測並於「防疫追蹤系統」登錄快篩結果;另請前述管理單位獲知入境人員快篩結果為「陽性」時,應與所在地地方政府衛生單位聯繫,由衛生單位安排快篩陽性者至指定醫療院所進行PCR採檢事宜,等待檢驗結果期間,由衛生單位衡酌協助安置事宜。 |
乙、 | 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第3天及第6-7天快篩結果採現行發送雙向簡訊,由入境人員自主回報方式辦理,不另派員關懷追蹤,請各局處關懷人員於檢疫期間進行關懷作業時提醒入境人員;地方政府衛生局於接獲入境人員主動告知或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電郵通知之快篩陽性對象時,安排其至指定醫療院所進行PCR採檢及視需要安排就醫等事宜。 |
四、 | 為落實居家檢疫者之管理與關懷,請依「地方政府執行居家檢疫者關懷及訪查作業原則」,加強針對採1人1戶進行居家檢疫者進行訪查,如經訪查有違規事實,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辦理,嚴守社區防疫安全。 |
五、 | 檢附「地方政府執行居家檢疫者關懷及訪查作業原則」、「國際港埠入境人員居家檢疫期間執行COVID-19抗原快篩作業流程」、「國際港埠入境人員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執行COVID-19抗原快篩作業流程」各1份。 |
六、 | 本案附件亦可逕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首頁(https://www.cdc.gov.tw/)/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重要指引及教材項下查詢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