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111年6月13日府衛疾字第1110148326號函辦理。 |
二、 | 為減輕行政負擔,旨揭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者補發之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開立機關將設定為地方政府衛生局,並於本(111)年5月30日開放使用,說明如下: |
(一) | 個人資料(姓名、聯絡電話、地址)及隔離地址,由申請人自主填報,而隔離起日及迄日係介接醫療機構上傳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之採檢日,並依確診者解除隔離政策,由系統設定隔離期間邏輯如下: |
1、 | 確診者研判日為本年4月30日至5月7日:第1頁之「隔離期間」為「採檢日」加上10日;第6頁之「開始隔離日」為「採檢日」,「取消隔離日」為「採檢日」加11日。 |
2、 | 確診者研判日為本年5月8日之後:第1頁之「隔離期間」為「採檢日」加上7日;第6頁之「開始隔離日」為「採檢日」,「取消隔離日」為「採檢日」加8日。 |
(二) | 補發之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其中隔離起日及迄日等資料如與民眾實際隔離狀況有不符情形,請逕洽各區衛生所修正。 |
三、 | 檢附旨案申請流程說明1份,亦可逕至衛生福利部首頁/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處查詢(https://reurl.cc/9G9l5V及https://reurl.cc/rDVW7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