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市府來文,也請老師們自行參閱兒童權利公約,維護兒童權利的相關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00062
一、 | 依據國教署110年2月1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13952號函及衛福部110年1月20日衛部護字第1101460013號函辦理。 |
二、 | 有鑑於近年兒少遭托育機構、居家式托育人員或教育人員不當對待案件頻傳,衛福部於109年12月25日召開「研商兒少法第49條身心虐待定義釋疑會議」,其決議略以:「依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3條規定:『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 |
三、 | 承上,旨揭條款身心虐待之認定,應依兒童權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19條「不受任何形式之暴力」及第8、13號一般性意見書揭示暴力態樣及定義,從寬解釋及認定。 |
四、 | 綜上,請貴校依兒少法及教師法等法規及參照公約第19條精神及意旨,積極維護兒少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