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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組長何順生 - 公告轉發 | 2023-03-21 | 點閱數: 150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辦理。

二、 獎勵對象:

(一) 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且具原住民身分、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測驗(下稱族語認證)合格,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原住民學生。

(二) 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且具原住民身分、參加族語認證合格,非具前揭學生身分之一般民眾。

三、 申請期限及程序:

(一) 申請期限:112年4月1日至112年4月30日止。

(二) 辦理地點:

1、 學生: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2、 一般民眾: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四、 敬請貴單位將申請案件造具清冊並完成第一階段初審作業,至遲於112年5月30日前,將紙本申請文件函送(紙本發文)至本局(受文者: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清冊請由貴單位逐一核章,另將該WORD檔電郵至10076313@mail.tycg.gov.tw,俾利辦理第二階段複審。

五、 不予獎勵之情形如下:

(一) 就同一等級認證,曾經受有補助或獎勵。

(二) 已通過較高等級認證,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要點獎勵。

(三) 已獲其他機關相同性質獎勵或補助。

六、 請貴單位依本文第七點網址內檢核表單繳件,俾利辦理複審作業進度及後續相關事宜。

七、 旨揭要點及其申請表件電子檔案請至本局官網(https://ipb.tycg.gov.tw/)「業務資訊」之「教育」頁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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