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2年6月12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20073823號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劃及實施臺灣手語課程應注意事項」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臺灣手語教育補助要點」辦理。 |
二、 | 本實施計畫重點如下: |
(一) | 辦理目的:為推動臺灣手語課程初期,凡聘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且採實體授課方式者,得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共同評估課務協調、班級經營、學生輔導管教或教學資源需求,於每學期開學後2週內,函報各該主管機關並經同意後置任協同教師,協助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教學更能達成預期成效。 |
(二) | 適用對象:教育部主管學校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學校。 |
(三) | 辦理期間: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 |
(四) | 協同教師資格、任期、置任人數: |
1、 | 資格:由具教學熱忱之專任教師、代理教師、退休教師擔任,且以教學年資(包括代理年資)1年以上者為優先。 |
2、 | 任期:以同一人連續擔任1學期或1學年為原則。 |
3、 | 置任人數:每校各學期可置任協同教師之人數,以學校各學期開設臺灣手語實體課程之班級總數為上限。 |
(五) | 協同教師權利及任務: |
1、 | 權利:由專任、代理教師全學期協同授課者,於已達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之外所協同授課之節數,得列計其超時教學節數,每週以6節為限;由退休教師全學期協同授課者,依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附則所定整學期兼任、代課者之支給方式支給。 |
2、 | 任務:課務協調、班級經營、學生輔導管教、提供教學資源需求及其他相關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