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本局112年5月27日召開本市111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第8次審議會決議事項辦理。 |
二、 | 請貴校協助轉知申請人至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暨審議作業系統(以下簡稱桃園市非學審議作業系統)查詢審議結果、核定通過年限及相關審議意見。 |
三、 | 本案審議結果業於112年6月21日公告至桃園市非學審議作業系統,分述如下: |
(一) | 屬「通過」之個案,請確依實驗教育計畫執行: |
1、 | 審議會通過核定實施期程僅為112學年度(112.8.1-113.7.31)為期一學年者,113學年度仍須重新申請。 |
2、 | 審議會通過核定實施期程為跨2學年度以上者,申請人仍應逐年繳交該學年度課程細部計畫。 |
(二) | 屬「修正後複審」之個案:已先行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至桃園市非學審議作業系統上傳補件資料,複審結果另案函知。 |
四、 |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5條第4項規定:「國民教育階段因故停止實驗教育之學生,應返回設籍學校、戶籍所在學區學校或其他公、私立學校就讀;違反者,依強迫入學條例處理。」爰核定實施期程中,倘學生因故終止實驗教育申請案並返校就讀者,請學籍學校務必檢附自願終止辦理申請書函報本局,相關表件可逕至桃園市非學審議作業系統網站下載。 |
五、 | 請學校依上開條例第15條規定辦理學生學籍相關事宜,並依同條例第26條規定對參與實驗教育之特殊教育、原住民及低收入戶學生,提供必要之資源及協助。 |
六、 | 另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6條第8項規定略以:「實驗教育計畫有變更之必要時,申請人應檢具變更後之實驗教育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同條例第23條規定:「實驗教育之實施違反本條例或實驗教育計畫、經實驗教育評鑑結果辦理不善或有影響學生權益之情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廢止其辦理實驗教育之許可。」,爰請學校轉知申請人,倘原實驗教育計畫有未敘明完全或有變更之必要者,請依上開條例辦理變更,未依規辦理者將依條例廢止其辦理實驗教育之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