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0年5月14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00058715號函辦理。 |
二、 | 國教署為因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增列新住民語文為語文領域課程,確保及增進新住民語文學習教材品質,特訂定本計畫。 |
三、 | 有意參與新住民語文教材試教之學校,請至《教育部國教署新住民子女教育資訊網(http://newres.pntcv.ntct.edu.tw/29)教材試教》線上申請,應填報110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學期計畫書(含經費),並於110年6月18日前下載計畫書核章並上傳。 |
四、 | 申請學校資格: |
(一) | 己參加109學年度試教計畫者。 |
(二) | 欲參加泰語、柬埔寨(高棉語)、馬來語、菲律賓語、緬甸語第7冊(含)以上冊數新住民語文學習教材試教計畫者。 |
(三) | 欲參加越南及印尼第9冊(含)以上冊數新住民語文學習教材試教計畫者。 |
五、 | 試教學校由國教署補助教學學校所需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鐘點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交通費、教學指導教師鐘點費(教學指導、觀課及議課)、材料費、膳費、雜支等相關費用;於一般地區國小及國中每班開辦經費每學期不得超過新臺幣(以下同)4萬元,離島地區每班不得超過6萬元。 |
六、 | 申請資料公告於《教育部國教署新住民子女教育資訊網(http://newres.pntcv.ntct.edu.tw),最新消息》,請有意申辦之學校逕自上新住民子女教育資訊網,了解本計畫作業流程及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