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國教署110年5月20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00059289號函辦理。 |
二、 | 國教署為辦理旨揭業務,擬於110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國教署擔任行政工作,工作內容及資格如下: |
(一) | 教師資格: |
1、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2、 |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
3、 | 須熟悉文書電腦軟體之操作。 |
(二) | 商借期間:自110年8月1日起至111年7月31日止。 |
(三) | 服務地點:國教署(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
(四) | 辦理業務:科學教育、實驗教育或私立學校輔導管理相關業務。 |
(五) | 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三、 | 請貴校轉知所屬教師,並請教師如有意願請於110年6月11日(星期五)前將簡歷表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e-2329@mail.k12ea.gov.tw,並於信件主旨註明「應聘私校科商借教師」,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
四、 | 檢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簡歷表格式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