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國教署110年5月28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00067002號函辦理。 |
二、 | 國教署為辦理旨揭業務,擬於110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或本市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優秀教師至國教署擔任行政工作,工作內容及資格如下: |
(一) | 教師資格: |
1、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2、 |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者優先考量。 |
3、 |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
4、 | 須熟悉電腦文書軟體之操作,並具公文寫作能力者。 |
5、 | 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
(二) | 商借期間:自110年8月1日起至111年7月31日止。 |
(三) | 服務地點:國教署中部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
(四) | 辦理業務: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與教學相關行政工作。 |
(五) | 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三、 | 請貴校轉知所屬教師,並請教師如有意願,請於110年6月10日(星期四)前將當事人履歷表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e-2134@mail.k12ea.gov.tw,並於信件主旨註明「應聘私校科商借教師」,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
四、 | 檢附國教署商借教師簡歷表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