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宣導] 新增得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之戶籍登記項目。
詳細內容:
按戶籍法第27條規定:「登記之申請,由申請人以書面、言詞或網路向戶政事務所為之。(第1項)依前項規定以網路申請登記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第2項)」
為簡政便民,落實電子化政府政策,當事人在臺現有戶籍,得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項下「線上申辦戶籍登記項目」申請登記。
公告事項:(圖片皆有另外傳送電子檔)
標題:
[宣導] 遷徙登記應依居住事實審認,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
詳細內容:
民眾依居住事實辦理遷徙登記,切勿因特定目的而虛報遷徙,以免觸法受罰。
☆按戶籍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戶籍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戶籍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戶籍法第76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
☆如為選舉而為不實之虛偽遷徙,依刑法第146條規定意旨,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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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宣導] 本所檔案應用已開放閱覽 、抄錄 、複製,歡迎民眾多加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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