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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公告轉發 | 2021-06-20 | 點閱數: 241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6月9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00040424號函辦理。
二、 自105年起,為因應原住民族實驗教育之發展需求,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驗條例)規定辦理實驗教育;鑒於依實驗條例實施之實驗教育,須具特定教育理念,惟多數原住民族教育係為傳承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二者目的尚有不同,為使學校能妥適辦理原住民族之實驗教育,爰於108年6月19日修正公布之原住民族教育法(以下簡稱原教法),增訂第20條規定,明定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為發展原住民族教育,得指定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由學校提出申請,準用實驗條例之規定,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三、 現行辦理原民實驗教育之學校,部分係為實踐特定教育理念,部分係為傳承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各校於此次實驗教育計畫期程結束後,其辦理及審議方式,說明如下:
(一) 學校以實踐特定教育理念續辦者:依現行實驗條例第11條規定,於實驗教育計畫結束6個月前,由計畫主持人提出結果報告,並同時提出續辦之申請,實驗教育結果報告,應報各該主管機關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並作為是否許可續辦之參考,續辦之申請、審議及許可程序,依實驗條例規定辦理。
(二) 學校以傳承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申請續辦者:依原教法第2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準用實驗條例第1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於實驗教育計畫結束6個月前,由計畫主持人提出結果報告,並同時提出續辦之申請,實驗教育結果報告,應報各該主管機關送依原教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召開之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審議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亦得併依原教法第8條所召開之原住民族教育審議會進行審議,並作為是否許可續辦之參考。
四、 另為協助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十二年一貫之規劃,以利升學銜接,有關辦理部分班級原民實驗教育及審議方式,說明如下:
(一) 配合修訂之原教法第21條訂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學校可經課程發展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後,於學年度開始1年前提出實驗計畫向各該教育主管機關申請,各主管機關依原教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召開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審議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亦得併依原教法第8條所召開之原住民族教育審議會進行審議,藉由設置原住民族實驗班,就近提供各族群所需之民族實驗教育。
(二) 承上,原住民族實驗班設立宗旨為發揚原住民族特色與精神、傳承原住民族文化並非提供培育特殊才能學生之目的,爰國中小階段原民實驗教育專班學生入學方式依國民教育法第4條第2項規定,由地方政府劃分適當之學區(包括以全縣市為一學區之方式)由學生依其意願入學;另依本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國民中小學階段原民實驗班明定以專班為之,且原住民學生人數應符合組成比率。
五、 本市有意願辦理原民實驗教育之學校,請依前開規定於110年7月31日前檢附貴校111學年度部分班級原民實驗計畫(正本核章),並依各教育階段別報局申請,以利依階段別辦理審查作業,本局各科聯繫窗口承辦人員,聯絡方式如下:
(一) 高中階段:高中科鄭安利小姐(03-3322101分機7594)。
(二) 國中階段:國中科鄭秋子小姐(03-3322101分機7523)。
(三) 國小階段:國小科陶藝文候用校長(03-3322101分機7418) 。
六、 另本局將於110年6月30日(星期三)上午10時召開「110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說明會」,採線上方式辦理,請欲參與學校於110年6月29日(星期二)下午4時前至報名網址https://forms.gle/h3kpxLJqDJtXNAn97完成線上報名,並請國中階段原住民學生數達45人以上之學校,務必至少派一員參與本次說明會(名單詳如附件),本局同意與會人員核予公假登記;請與會人員於當日上午9時30分登入會議室,會議室網址:https://meet.google.com/fox-ztyb-sxe,會議室代碼:foxztybsx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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