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國教署110年7月29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00084044號函辦理。
二、 查「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規定:「(第1項)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其課(職)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教師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時,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第2項)前項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由各級主管機關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無地方教師會之直轄市、縣(市),由主管機關自行訂定。」。
三、 復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10條規定:「(第2項)學校教師執行本會委員職務時,該校應核予公假,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
四、 再查「桃園市各級學校教師請假所遺課務調課補課代課規定」第4條規定:「教師公假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及教務處安排合格人員代理(課),得核支代理(課)費用。」。
五、 有關教師擔任教評會委員以公假出席校內教評會之鐘點費核支疑義,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未明定代課鐘點費事宜,爰其鐘點費核支應依「桃園市各級學校教師請假所遺課務調課補課代課規定」第4條規定辦理,得由貴校核支教師代課費用。